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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权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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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支持男女平等。其中包括妇女和女孩有权自主选择是否结婚或生育,有权获得她们能够自主选择的生育健康保健服务。如果妇女和女孩的这些权利被剥夺,她们可以运用国际协议让人们了解她们的困境,她们可以把国际协议中的条款作为法院诉讼的支持材料,推动政府解决问题。国际法指出,应通过教育让妇女了解自己的权利,这一条款可以支持和推动在地区和国家层面开展活动,保护妇女的权利。

以下是关于妇女权利的最重要的国际协定,这些协定体现了生育健康和人权的关系。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1979年通过,该公约要求国家政府采取“所有适宜的措施(包括立法)”确保女性“获得与男性同等的基本人权和自由。”第12条指出:政府必须确保妇女能够平等地获得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生育以及怀孕和分娩期间与之后的充足营养和医疗保健。要了解如何运用这一协议的更多信息,请参见运用《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 ,1993年通过,该纲领敦促“消除公共和私人生活中对妇女的暴力,消除所有形式对妇女的性骚扰、剥削和贩卖,消除司法机构中的社会性别偏见,消除妇女权利与有害传统风俗、文化偏见和宗教极端主义之间的任何冲突。”

《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 ,1993年通过,该宣言把 “对妇女暴力”定义为“任何发生在公共生活或私人生活中的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行为,这些行为会导致或可能导致妇女身体、性或心理方面的伤害或痛苦,对妇女的暴力还包括口头威胁、胁迫或随意剥夺自由。”

《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 ,1994年通过,该纲领重新定义了妇女的健康目标,包括普遍能够获得生育健康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女和女孩能够获得教育,预防妇女和女孩不必要的死亡。

《北京行动纲领》 ,1995年在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上通过,该纲领关注导致妇女不能充分参与社区活动的家庭、社会和政治等诸多问题。该纲领号召消除对妇女的暴力,促进社会性别平等,确保人们能够平等地获得教育和医疗保健,共同分担家庭责任,使人们能够自由地做出生育决定,自由地表达生育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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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妇女团体和人权组织通常携手合作,采取各种办法让政府履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主要的办法包括:递交影子报告,根据任择议定书进行投诉,特别报告员调查和报告对妇女的暴力情况。

影子报告(Shadow Report)

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见第301页)的政府必须向联合国委员会递交有关他们国家妇女权利的定期报告。通常,这些报告内容不够充分,只简单陈述:“是的,有问题,但是事情进展顺利。”非政府组织可以递交替代报告(也称为影子报告),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说明。这些影子报告通常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委员会发现妇女未获得应有权利的唯一途径。让大家知道报告内容有助于全球关注这一问题。

任择议定书(Optional Protocol)

2000年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这个文件为妇女提供了两种方式,使她们可以促使政府采取行动。“个人申诉机制”(Individual Complaint Mechanism)使一个妇女或一群妇女在尝试过投诉或申诉,但不能从她(们)所在国的司法系统获得公义后,递交“不公对待的投诉”。“问询机制”(Inquiry Mechanism)让《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委员会调查“严重的和系统的侵犯妇女权利的情况”。

特别报告员(Special Rapporteur)

特别报告员负责调查一个国家中对妇女暴力的情况。你可以通过信件、新闻报道、正式文件或者反映问题的其他书面证据与特别报告员取得联系。报告员会开展调查,并向联合国递交包含建议的报告。

有时报告员会去提出投诉的社区调查,这会引起媒体关注,让人们相信你的诉求。如果你认为实地调查有助于你争取妇女权利,你与报告员的所有通讯应该包括一份实地调查不公对待的紧急邀请函。

通过链接www.ohchr.org/EN/HRBodies/CEDAW/Pages/CEDAWIndex.aspx:你可以查询关于对妇女暴力的特别报告员的姓名、要求和联系方式]。 通过链接www.ohchr.org/EN/HRBodies/CEDAW/Pages/CEDAWIndex.aspx,你可以了解有关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更多信息]。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保护尼泊尔妇女和儿童的权利

“妇女、法律和发展论坛(FWLD)”是一个尼泊尔的非政府组织,致力于“保护人权、促进人权和享有人权”的工作。该组织运用“法律作为确保妇女、儿童、少数民族和所有其他边缘人群权利的工具”,致力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该组织还对歧视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


该组织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递交了影子报告。他们首先通过报纸广告,创建了一个由45个当地妇女团体组成的“影子报告联盟”。这个联盟找出女孩、妇女和老人面临的主要人权问题,并准备了首个影子报告。联盟代表们参加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委员会的回顾会议。委员会发布报告后,女权组织利用报告开展宣传活动,建议废除许多歧视性法律,实行保护性新法。例如,“尼泊尔公民法案(2006)”赋予所有儿童自出生时享有公民权。此外,“社会性别平等法案(2006)”赋予已婚妇女权利,使她们在没有男性亲属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继承和使用财产。这个法案也涉及离婚权利以及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包括婚内强奸)。


2 women speaking while the second one looks at a newspaper.
我知道我现在可以离婚,但我担心失去女儿。
新的法律说了,离婚不一定使你丧失对女儿的抚养权!

这些国际人权协议可以为各种国际和国内的促进活动提供支持。它们可以帮助创建更好的医疗系统,如秘鲁威尔卡斯妇女们所参与的活动;它们可以帮助建立国际联盟,呼吁公众关注和防止对妇女的暴力,如加拿大“白丝带”活动中的男人们所开展的活动(见第161页);它们还可以促进国家新法的通过,如非洲的团体为了废除马拉维童婚和保护肯尼亚寡妇的权利持续不断的努力(见维护社会性别的法治公正)。

地区协议

由不同国家政府组成的地区组织,也已经通过关于妇女人权的协议。有时比起向联合国申诉,你可能更容易向你所在地区监督这些地区协议执行情况的机构提出申诉。

美洲各国间防止、惩罚和消除对妇女暴力公约 于1994年由美洲国家组织 通过。这一协定建立的法律程序,旨在消除“在公共和私人领域中”对妇女“身体、性和心理方面”的暴力。

非洲人权宪章 中关于非洲妇女权利的规程于2003年由非洲联盟通过。内容包括对老年妇女、残疾妇女、感染艾滋病病毒妇女的保护,提倡包括性健康和生育健康在内的健康权。

伊斯坦布尔协定 (预防和抗击对妇女暴力和家庭暴力协定)于2011年由欧洲议会通过。该协定指出国家政府有义务预防和解决所有对妇女的暴力问题,呼吁对暴力实施者提起诉讼。

在亚太地区,一个名为国际妇女权利行动观察的组织 协助对人权问题进行监督。要获得更多信息,请访问www.iwraw-ap.org

虽然国际协议可以为妇女团体提供重要的维权工具,帮助妇女争取权利和平等,但是政府通常不根据协议采取行动,他们拒绝改变。《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委员会没有执法的权力。运用这些协议让政府负起责任,可能是一个漫长艰巨的过程。但是,在开展当地的倡导和宣传活动的时候积极运用协议维权,有可能推动针对妇女的健康运动。

a large group of women and girls dancing; most have one arm pointing up. 10亿人为公义行动是全球宣传活动的一个例子,这个活动在全球范围内动员大家支持妇女享有应有的权利。


这页已被更新: 13 3月 2019